中院通知开庭是进行审议,是否撤销要看通过审议是否符合撤销条件。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开庭,是对撤销申请进行审理,经过审查,具有第58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经审查不符合撤销条件的,裁定驳回撤销申请。《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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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开庭撤销仲裁的,是会有仲裁记录的。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由仲裁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提出; 2、回仲裁申请须采取书面形式; 3、撤回仲裁申请的时间,须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尚未作出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之前; 4、需当事人自愿。
没开庭撤销仲裁也会有仲裁记录,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撤回仲裁申请须由仲裁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提出; (2)撤回仲裁申请须采取书面形式; (3)撤回仲裁申请的时间,须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尚未作出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之前; (4)提出撤回仲裁申请需当事人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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