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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政策宣传全方位。利用大型活动到人员聚集场所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活动,发放工伤保险宣传资料。 二是工伤认定高效能。设工伤受理窗口,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实行“一站式”办理,避免办事单位和群众多跑腿。 三是严审无死角。实行分别把关,集中审议制度,对前来申报工伤认定的对象,首先由一名工作人员严格审核材料,紧接着由科长进行初审,对需要调查的及时联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确保证据链合缝接,然后由另一名工作人员完成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制作,最后由科长请示分管领导进行审批签发。 四是服务水平亲情化。结合局“争先创优、争当排头兵”活动,转变作风,坚持以人为本,做好人性化服务,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积极协调,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积极进行调解,化解矛盾,尽可能地维护参保职工利益;其次推行“AB”岗制度,消除窗口服务空白,全天候为群众服务。
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受工伤认定申请时,若申请人提供材料部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4、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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