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1年6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2001年8月10日信息产业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信息产业部门移动电话机(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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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信函、面谈、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投诉内容包括: 1、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2、投诉内容。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3、证据。可以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和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4、具体的投诉请求; 5、投诉的日期。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方式有打电话到12315。投诉的内容应当包括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经营者交涉的情况;相关证据;希望得到的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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