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出现兼并是在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即“本办法所称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主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办法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围。该”办法“同时又规定了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和控制控股式等四种兼并形式。 1996年8月20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这条规定与前面的那条规定相比,虽然用词上略有不同,但实质内容基本上一致。因此,我国规范性文件中所指的”兼并“实际上被划分为两种。一种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律人格,另一种是被兼并企业并不丧失法律人格,只不过投资主体发行了变更。兼并一种实际上就是我国《公司法》中的吸收合并。而后一种又可以区分为兼并方取得了被兼并方的控制权和没有取得被兼并方的控制权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本质是一种收购行为,如果兼并方取得了被兼并方的控制权且被兼并的企业是上市公司,那么收购都是兼并的具体形式,包含在兼并的含义之中,至于新设合并,本文认为既不属于兼并,也和收购没有什么交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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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是公司法上对于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一种方式,具体而言指的是一个企业以现金购买方式获益本企业股票调换其他企业的股票,从而获得后者的全部资产和控制权,以扩大企业规模和经营范围的一种合并使得企业产权交易形式。
公司并购是公司法上对于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一种方式,具体而言指的是一个企业以现金购买方式获益本企业股票调换其他企业的股票,从而获得后者的全部资产和控制权,以扩大企业规模和经营范围的一种合并使得企业产权交易形式。而公司并购一般又称为公司的合并设立,即通过合并的方式将两个公司设立为一个新公司。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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