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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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婚女方需要将户口迁出的,由户主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户口,公安机关应当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给予办理,当事人应当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提交手续,办理落户。
离婚后女方迁出户口的,应先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然后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最后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手续。对于因婚姻变化需分户的,凭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办理。属于离婚分户的,凭离婚证明经派出所审核同意后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分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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