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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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1、依法能够直接根据专利产品相关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相关产品的,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其他行为。
什么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以下情形均专利侵权行为: 1、在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的情形下,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2、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请查看相关法条《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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