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出售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性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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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不需要赔偿。根据法律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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