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合同公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样式、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抵押权人/质押权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或《抵押贷款合同》,《质押贷款合同》; (4)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 (5)抵押/质押的如系共有财产,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 (6)法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如:董事会决议等); (7)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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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共同抵押的构成要件有共同抵押物,公示以及共同抵押的性质等,共同抵押是指为了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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