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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满足三要件:主体是行政主体有行政职权,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满足主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但是不满足内容要件,并不会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会产生民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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