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是否成立,就看他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是否符合定罪量刑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单位受贿罪由于实施主体的特殊性,在实践中查获的案件很少,但是社会危害性却很大。单位非法向内部职工收取各种集资、摊派费用。国有单位如学校、企业等利用其垄断地位乱收费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司法机关对单位受贿罪的认定标准过于严苛,对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的犯罪成立数额做了相差悬殊的界定,违背法益侵害这一犯罪本质,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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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为:主体是国有单位;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客观表现为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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