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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本罪的对象是财物.回扣.手续费。其所有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主要包括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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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第387条之规定,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者。
关于收受金额上: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l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B、强行索取财物的;C、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些行为是通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但是他们是在单位的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单位受贿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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