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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关于农村自建住房面积的规定目前,农村自建住房不超过三层,每户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农村联排别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各村要根据村里的风俗习惯和条件,研究确定固定的民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的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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