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义务是全体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股东出资义务包括设立时的出资及公司增资时的出资。公司财产是公司对外经营能力的表现,是对公司负债的一般保证,但实践中,股东因资金或相互之间有矛盾为由,往往造成出资不到位,造成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分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不履行表现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等;不适当履行表现为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出资不实等。 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出资义务不履行可分为公司成立前出资义务的不履行和公司成立后出资义务的不履行。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有权起诉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请求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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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有以下三种: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没有出资,可以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完全履行,又称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出资延迟和出资缺陷。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如下: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没有出资,可以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完全履行,又称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履行不当,是指出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出资延迟和出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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