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楼顶属于住宅的共用部分,不属于某一住户所有,任何一层居民都没有专用权。楼顶属于房屋的共用部位,其维修责任属于全体业主,维修费用应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中支取。如果原售房单位还有维修基金,则需使用此基金进行维修。如果原售房单位的维修基金已花光了,则应由原售房单位按照比例向购房人收取维修养护费用,并组织人员进行维修。但是,如果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话,则应当由损坏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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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当事人是租赁的商铺从事经营的,发生漏水后,可以请求出租人进行维修。如果当事人是购买的商铺在保修期内可以要求商铺的建设施工单位维修,保修期届满后应当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1、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没有约定维修是由承租人承担,而且承租人也没有过错,确因房屋老化致使承租人损失,那么承租人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由出租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承租人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所谓过错,指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已经老化有破裂的危险,却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的状态。 3、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明确约定了房屋的维修由承租人承担的,承租人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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