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境外所得依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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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的规定,预提所得税,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我省境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缴纳的所得税。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企业所得税等于应该纳税所得额乘上税率即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二十五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再减去免税收入,然后减去各项扣除,最后再减去以前的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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