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对象:三类人群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人员这三类人群均可享受医疗救助。救助病种: 6种大病城乡医疗救助主要实施大病医疗救助。主要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疾病。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医药费总额的20%按照分类施救和低标准起步的要求,确定救助标准。救助对象身患规定救助范围内的大病,一般按其个人(家庭)支出医药费总额的20%给予救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城市低保户中的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对确属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救助方式: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可采取救助对象个人和救助资金各承担50%医疗保险费的办法,资助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但年资助额人均一般不超过50元;对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可实行基本医疗救助,主要是以发放救助卡的形式予以救助;救助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患大病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患大病个人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当地规定的比例和额度给予救助。对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的救助:已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全额资助其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对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当地规定的比例和额度给予救助。救助金额起付线由各县(市、区)制定。申请和审批程序:阳光操作三榜公示城乡医疗救助由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负责调查和初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综合审查,并经三榜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救助金。收费有减免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凭《江西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农村五保供养证》及本人身份证到县及县以上公办医院就医时,门诊患者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治疗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其中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在户口辖区所在地就诊,彩超、CT、核磁共振减收40%;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在户口辖区所在地就诊,彩超、CT、核磁共振减收40%,手术费、三大常规检查以外的化验费减收30%。资金发放方式:先预付后结算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看病就医的实际需要,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发放,即财政部门预拨部分医疗救助周转资金至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专户,用于垫付救助对象应急就医的部分费用,事后由救助对象提供就诊结算清单,经居(村)委会评议、街道(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的救助标准直接与救助对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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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病救助政策如下: 农村大病救助对象包括: (一)农村五保对象,即生活极度贫困人员;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一般就是残疾人,无后代养的老人;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是贫困人员;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发放一定金额的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一般是没有退休金的退休人员;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进行发放抚恤金补助金的一些重点优抚对象; (六)通过总工会进行核定过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即总收入打不到标准的家庭。
1、五保对象;2、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和没有法定赡、抚、扶养人的残疾人和没有后代养的老人;3、贫困人员;4、没有退休金的退休人员;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进行发放抚恤金补助金的一些重点优抚对象;6、特困职工;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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