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商品房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二、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这里所说的质量问题指的就是一般质量问题。所谓一般质量问题,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屋顶、墙壁漏水、渗水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问题,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问题,厕所、厨房、盥洗室、阳台地面泛水、积水、漏水问题,电线漏电、灯具坠落、管道堵塞、暖气不热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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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当事双方(购房者与房屋出卖人)进行房屋质量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确定是否存在退房情形: 1、经鉴定确认房屋主体不合格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的,可以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2、经鉴定可以修复,则要求开发商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 3、楼板属主体结构部分,开发商承担永久的保修责任。 4、若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给购房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购房者可以主张违约侵权责任措施予以补救。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当事双方(购房者与房屋出卖人)进行房屋质量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确定是否存在退房情形: 1、经鉴定确认房屋主体不合格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的,可以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2、经鉴定可以修复,则要求开发商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 3、楼板属主体结构部分,开发商承担永久的保修责任。 4、若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给购房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购房者可以主张违约侵权责任措施予以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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