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特许经营是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或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方式。纠纷产生的原因是特许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后,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认识,这在当前的特许经营纠纷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具有代表性。2.其次、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加盟费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虽然《办法》属于行政规章,效力层次不高,但该定义仍可作为法院审理时的一个参考。3.第三、实践中,特许双方往往并不清楚加盟费的性质,只是约定加盟费“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费看作是合同中特许使用费的一部分或预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费理解为合同保证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特许双方对加盟费应否返还产生争议。4.最后,一般情况下,特许双方一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纳加盟费,特许人才可能把特许经营权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一般而言,在加盟商没有实际使用对方公司经营资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冷静期的规定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具体需要看你们合同的约定。如需进一步帮助也可以带材料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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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纠纷: 1.合同转让纠纷。因为特许加盟合同一般时间都比较长,加盟者在经营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经济问题导致无法继续加盟。对于这种情况,加盟者可以与特许企业协商允许合同进行转让,由此会引发一系列纠纷。 2.费用纠纷。有的加盟合同中合同费用明细那一栏加盟费会写成培训费,这个培训费就是参加加盟商组织的开店运营培训那几天,如果参与培训了,相当于默认这个费用,由此又会引发纠纷。
1、诉讼是人民法院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开始的,当事人不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诉讼。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向其他国家机关提出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不是诉讼,不能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予以保护。 2、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是通过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来解决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的。审判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任命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审判人员的权利,但是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3、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辖权,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有权依法受理。 4、诉讼的程序比较严格、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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