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条、社保缴费等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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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试用期不符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的;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的;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根据法律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总承包单位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才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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