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贷款,借款单位必须具备的几项基本条件: 1、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 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企业有独立从事生产、商品流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权力,有独立的经营资金、独立的财务计划与会计报表,依靠本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计划盈亏,独立对外签订购销合同;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5、产品有市场; 6、生产经营要有效益; 7、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8、恪守信用等十余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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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1年);未按规定逐月缴存公积金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具备贷款条件; (二)职工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年以上且单位未有缴存不良记录,新调入、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三)所贷款项用于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二手房、危改还原房以及自建房;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五)有合法的购房合同和首期支付不低于购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 (六)新交易的二手房屋,以契税发票为准6个月以内可申请贷款;超过6个月,不提供贷款。 (七)持房屋所有权证贷款,以契税发票为准二年以内可申请装修贷款,超过二年不提供贷款。 (八)自建房一年内可申请贷款,超过一年不提供贷款; (九)职工支取公积金后,须连续缴存一年以上,一年内不具备贷款资格。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建立一年,住房公积金连续半年以上按月足额缴纳;经济收入稳定,资信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合法购买(建设、改建、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购买住房的,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不低于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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