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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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试用期内怀孕的,企业仍然可以依法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但绝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即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或成绩是否达到转正考核标准或符合岗位职责要求,才是企业能否辞退试用期怀孕员工的关键且唯一的因素。
用人单位不能辞退怀孕期间的员工。如果怀孕期间的员工在工作期间没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不能强制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员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则要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以及孕期工资和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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