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一、根据《城市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管理费。 三、管理费的标准,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利润率或收入总额确定。 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上述幅度内制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四、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收取管理费的手续要简便易行。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自行收取,也可以委托市、县(区)个体劳动者协会代收。 五、管理费收入的使用范围。(一)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营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二)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六、市、县(区)级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所需经费来源,可以从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中提成解决。提成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七、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在缴纳工商所得税后列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要专款专用,结余不上缴,不纳所得税,转入下年度使用,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调用。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管理费收支工作的管理,少花钱,多办事,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项目/序号营业额(元/月)收费标准(元/月~户) 购销劳务 1 200元以下 1 3 2 200—399 2 4 3 400—599 3 5 4 600—799 4 5 800—999 8 1000—1199 12 16 7 1200—1399 14 19 8 1400—1599 17 22 9 1600—1799 19 26 10 1800—1999 22 29 11 2000—2199 24 32 12 2200—2399 26 35 13 2400—2599 29 38 14 2600—2799 31 44 15 2800—2999 34 46 16 3000—3199 36 48 17 3200—3399 38 51 18 3400—3599 41 54 19 3600—3799 43 58 20 3800—3999 46 6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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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使用管理费收费标准: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转让商标使用权,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符合收入定义。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以,转让商标使用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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