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居民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由选举委员会授权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应当由选举委员会派人或者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领导人主持。选举时应当公布选民人数、代表候选人名单、应选代表名额和投票注意事项,并根据需要设立秘密写票处。流动票箱应当设二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并另设一名监票人员。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也不得担任监票和计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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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二)常务委员会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组织酝酿和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党的委员会组建考察组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突出政治标准,强化政治素质考察,严格审核把关; (四)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五)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服刑期间,只要没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就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说,对于服刑的人来说,有没有选举权需要根据在量刑的时候判决来看,对于被剥夺了选举权的人在被剥夺期间是没有选举权,没有被剥夺的人依然具有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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