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能够证明小区疏忽管理,对违法行为看到而不制止,则应由物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保安看见这一事实,要分情况进行理解,一种是保安是看见了,可能认为这是业主本人在取电瓶带回家充电。另一种是保安看见了,并且也知道是小偷,如果此时他没有制止,可以要求物业赔偿。最后一种可能比较小,即保安与小偷串通。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小区物业本身不具有保管车辆的义务,对于一般情况下电瓶车被盗不负有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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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车停放在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结果被盗或损坏。如果物业能够证明是车自身原因造成的或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则不赔偿,反之物业作为附义务的保管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车没有停放在小区物业管理的停车场的,物业作为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业主与物业签订物管协议,那么在小区内电动车被盗,物业负责;但是,如果业务未与物业签订物管协议,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为业主看管车辆的义务,在小区内电动车被盗只能由车主自己负责,物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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