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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执行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如下:1、如果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以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2、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在未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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