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有些单位借劳动者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甚清楚的情况,与劳动者签订有生死条款的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后以劳动合同为根据不予赔偿,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法所不容的。在这里也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起见,对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要逐一审查,一旦发现有生死条款或类似条款,应及时提出,越早解决问题,便越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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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缔约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合同,且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3、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合同违背公序良俗;5、合同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6、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合同,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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