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必须在房屋所在地的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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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实际情况来定。起诉条件一般有以下的4个:1、原告必须是和事件有直接相关的联系;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3、要交代清楚所要诉讼事件的具体经过,具体的请求或者和事件有联系的事实理由;4、所诉讼的事件也要在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
房屋买卖纠纷法院应在七日内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屋买卖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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