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可以认为:“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之前使用的是“分号”,与之前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并列关系,应作为两个并列句来理解,故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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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 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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