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名字假合同算《合同诈骗》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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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使用假名字签合同可能会因为没有适格的民事主体导致合同无效。同时,使用假名字的一方当事人,如果能获知他的真实身份信息,并且证明合同系其签署,在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合同的性质属于有欺诈情形,被欺骗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也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签合同使用假名字是否违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不使用本人名字签定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以上,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只是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目的而使用假名字,且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该合同依然有效,也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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