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使用假名字,如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的情形,将涉嫌
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情形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