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合同订立时双方的利益关系出现了严重的不对等。这是一个量的分析。对于工程合同,主要表现在合同价款明显低于成本价,即一方的利益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所保护的范围。法律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交易,然而在变幻莫测的建筑市场中,由于所受的影响因素繁多,因而市场行情常常容易引起变化,盈亏赚赔是自然规律,但若是在合同订立之后由于未预料到的风险因素,如物价上涨所导致的亏损就不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所以这就要求建筑企业能够勇于和敢于承担市场风险。二是利益受损方是在缺乏经验或者处于不利地位,并且被对方利用该弱点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这是一个主观上的分析,也是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的关键。在所谓的由买方主导的建筑市场中,承包商地位上的劣势不能一概地认为自己处于不利地位而使得整份合同显失公平,否则将扩大了显失公平的适用范围。另外,判断利益受损方是否是被对方利用或者是在被动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将是判断显失公平是否成立的难点。它应当与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以及情势变更相区别。 以上两点是工程合同显失公平的主要判定条件,在实践操作中还需要对两者进行度的把握。只有遵守市场规律和法律的规定才能更好地判定问题。本案例中,一审认定双方的合同违反了公平等价的原则属于显失公平范畴的主要原因是过于追求合同结果的表象即双方的利益关系。但是却忽略了造成承包商B公司处于被动状态的原因并不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出现的,而且利益受损方B公司并未能证明自身是在缺乏经验或不利地位的情况下,并被对方利用而签订该合同的。所以,可以看出一方利益受损并不意味着就形成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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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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