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也是一个涉及显失公平与商业风险区别的典型案例。本案二审认定两家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合同显失公平的范畴,而是商业风险问题。主要依据是,一方面两家公司合同的签订并不是基于发包商A公司是利用其自身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即所谓的“霸道主义”等手段的情况下;另一方面合同价低于成本价的主要原因是市场价格的变动,而且还在于B公司自身对整个工程的把握不准确,特别是投标前期时对工程的分析与把握。可以看出,判断是否属于显失公平问题,若仅仅从字面上的意思或者将该问题作为获利的手段来理解将会扭曲整套合同原则在法律大环境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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