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技术管理、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方面,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务作业发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和专业工程承包人)、发包人的关系表现为: (1)在技术和施工现场管理上,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接受劳务作业发包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在工程质量上,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劳务作业发包人负责;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则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就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人(建设单位)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在安全生产方面,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在对外责任方面,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在内部责任划分上,如果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工程,并且分包合同中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分包单位人员发生安全事故,依据分包合同确定双方的责任。如果分包合同无效,则应由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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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区别是性质不同。承包关系在法律上没有确切的定义,在企业范围内的承包关系作为一种责任制形式,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可以从属于劳动关系,也可以从属于民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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