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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9月1号以来,机动车实行全国“通检”,即全面推行小型汽车、货车和中型客车跨省异地检验,申请人可以直接在机动车登记地以外省份直接检验,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目前,大型载客客车与校车不能异地验车,必须回到车辆注册地进行车检。
2018年5月15日,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四部门联合公布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简称“新国标”),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和登记。2019年4月15日后,“旧国标”电动车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对消费者已购买或正使用的超标非机动车,实行三年使用过渡期。已备案登记的超标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未备案登记的车辆,2019年3月31日前凭用户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后可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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