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即产假津贴: 生育津贴是按照有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向生育职工发放产假期间的生活费用。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女员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生育津贴,女职工分娩遇有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计算方法: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乘以享受天数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 生育备案 1、妊娠登记 已婚参保女员工应于怀孕后10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诊断证明》,于诊断后1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社保做登记: 1)《医疗保险证》原件、复印件; 2)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3)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4)《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外省市的《生育服务证》需现在津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5)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异地就医登记 准备回原籍分娩的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证实夫妻双方在津均无亲属; 2)应选择当地生育(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民营、私立医院除外),并于生产前在津社保进行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 3)2张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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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计算如下: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乘以产假天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女职工怀孕期间,企业是会拿到国家的生育津贴的,这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的,用来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至于有多少,这和公司在社保处申报的工资基数有关。 (1)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2)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4)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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