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4、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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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公休假规定是:自2008年开始共有七大全民法定公休节日,分别为元旦、春节、清明、端午、劳动节、中秋和国庆节;除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是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带薪放假的日期。
关于带薪年假的规定如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只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就享受带薪的年休假。单位应该要保障职工享受年休假。在规定的年休假期间内,员工享有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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