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人员安全或者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停止辐射作业并报告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经发证机关检查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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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药品管理制度包括毒性医药品的收纳、加工、经营等。毒性药品的收购及经营,由各地医药管理部门所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进行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和医疗单位进行负责。需要注意的是,毒性药品的外包装容器上面必须要印上毒药的标志。
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五专有以下几种: 1、专人管理; 2、专柜加锁; 3、专用账册; 4、专用处方; 5、专册登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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