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提出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进行公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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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国有土地划拨的情况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需要用地的;军事机关和军用设施需要用地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业需要用地的;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需要用地的。
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二次供水、排水系统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的;消防系统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发生故障的;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隐患的;发生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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