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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形有哪些?

2022-03-05 10: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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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5 回复

专业分析:

提问者,只要“服务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则适用该法,相关部门应当查处。如“服务行为”有下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表现,则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进行监督检查:1、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2、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4、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5、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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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的问题: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相关的职权。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丰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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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部门有:监察系统、审计系统、检察机关、财政部,综合性的是各级人大和政协,以及下设的各个专业委员会,还有就是各级政法委执行对党内各级机关和党员的监督、审查等。各地政府的法制机构也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能。行政监督形式:1、执政党;2、权力机关;3、司法监督;4、内部监督;5、公民监督;6、社会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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