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享有四种职权,即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权和处罚权。r1、询问权。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r2、查询复制权。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r3、检查权。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对与上述的假冒名牌行为有关的财物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也可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禁止其转移、隐匿和销毁该财物。r4、处罚权。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的具体形式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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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的问题: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相关的职权。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行政监督部门有:监察系统、审计系统、检察机关、财政部,综合性的是各级人大和政协,以及下设的各个专业委员会,还有就是各级政法委执行对党内各级机关和党员的监督、审查等。各地政府的法制机构也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能。行政监督形式:1、执政党;2、权力机关;3、司法监督;4、内部监督;5、公民监督;6、社会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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