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劳动者需申报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需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表、营业执照等材料到注册登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下面,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知识内容。 一、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及申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带以下材料到其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进行工伤职工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另行出具: (1)《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2)《工伤证》; (3)《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 (4)工伤认定结论;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认申请表》。 二、办理参保手续: 1、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定《北京市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协议书》。 2、用人单位填报《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数核定表》和本单位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的证明等材料,并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3、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无明确 经营项目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中的第二类行业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 4、用人单位如有工伤职工应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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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如果个体户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由自己承担相关费用。
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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