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劳动者需申报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需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表、营业执照等材料到注册登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下面,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知识内容。 一、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及申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带以下材料到其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进行工伤职工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另行出具: (1)《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2)《工伤证》; (3)《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 (4)工伤认定结论;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认申请表》。 二、办理参保手续: 1、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定《北京市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协议书》。 2、用人单位填报《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数核定表》和本单位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的证明等材料,并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3、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无明确 经营项目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中的第二类行业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 4、用人单位如有工伤职工应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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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营业执照增项,应到企业所属工商局大厅办理变更。 二、办理营业执照增项所需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工商局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工伤保险报销的程序有: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伤者去有资质的医院做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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