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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季、月的天数进行核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最后乘以公司规定的日薪、时薪即可计算出工资数额。法定最少数额的工资叫最低工资,工资也有税前工资、税后工资、奖励工资等各种划分。
1.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满一个月等情况下的工资计算);2.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3.法定节日加班: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4.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5.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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