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现势性地形图,并标明项目拟选址位置和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予核发的,书面说明理由。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二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按规定需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的,应当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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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所需申请材料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班子证书代管登记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首先单位或职工本人应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为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会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对符合条件的受伤职工再进行工伤鉴定,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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