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补领、需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2.当事人必须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针对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补领婚姻登记证需带的证件有: (一)、双方的户口簿 (二)、双方的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信息一致。身份证超过有效期或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使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代替。 (三)、双方结婚登记查档证明 1、结婚登记查档证明为在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处出具的自查询时间起六个月内的盖有查档部门公章的结婚登记查档证明原件。 2、如果没有查到原始结婚登记底档,也要出具无档证明。且没有查到原始结婚登记底档的只能到任一方现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补证,如果双方不是以之夫之妻关系登记在一个户口薄上的,还需双方单位人事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3、原始结婚登记查档证明或结婚证上显示的身份证号与现户口簿、身份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需到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号变更证明。 (四)、双方的结婚证 (五)、三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照片为近一年内所照的,背景色为统一底色,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或艺术照。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有: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男女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自愿的,他们签订离婚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 (2)、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作了适当的分配和处理,并且双方没有争议。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