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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补领、需具备...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补领结婚证的条件有: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并且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特定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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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补领、需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2.当事人必须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居民如何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一、受理条件(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二、提交材料(一)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三、办理程序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费标准】婚姻证书费:9元/对。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坏婚姻证件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和离婚证。补办结婚证可以由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因此,如果结婚证丢失,夫妻一方可以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原登记结婚机关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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