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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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有以下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安装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障碍支付;其他。
相关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有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由于生产特点,企业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者其他考核标准,安排劳动者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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