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检疫部门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出境粮食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处10万元以下罚款。提供或者使用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出境粮食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处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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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图纸的送审并取得船检部门审批盖章(仅限首制艇);2.开工申请,一般需填写开工申请表格,可在船检部门申领,取得同意的同时,与验船师协调过程检验,即在哪些时候需要进厂检验;3.开工生产,在生产的过程中,按质量证书的或船检部门的检验表格,各阶段进行检验填表,船检需要进厂检验的阶段需与验船师联系,配合进厂检验;4.在生产过程的同时,收集好各需船检申请的设备的资料,如,救生设备,灭火设备,及原材料的证书等,以备用;5.整理完成检验表格及各种设备证书;6.倾斜试验(一般仅限首制艇),并整理完工稳性报告(如有需要);7.航行试验,并将结果填入证书,拍船舶在水中的照片,将整理好的资料一并交与船检船东需要:确定船籍港所在地,并与所以地船检联系,申请船名,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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