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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搬迁办公地址,员工能否得到补偿,关键在于公司新搬迁办公地址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然此处的重大变化应当是新的办公地址比原来的办公地址距离比较远,而不包括如办公楼层,近距离的写字楼等变化,必须要是重大的变化,如当新的办公地址离旧的办公地址距离比较远时,最典型的是跨省跨市的办公场所变更等显著的增加劳动者的通勤时间、通勤成本的情形下,当然同一个城市办公场所的变化,导致劳动者通勤时间、通勤成本等显著加大,应当视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此时,员工不愿意去新的办公场所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以下补偿待遇:一是一个月的工资,此处一个月的工资属于代通知金,在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告知劳动者新的搬迁地址时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提前告知,则不需要支付;二是每工作满一年,享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则员工享受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待遇。
如果公司搬迁地址是本市不同区的,则员工因此辞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搬离本市的,则属于变更劳动合同; 必须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因为劳动地点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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