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问题有说明: 一是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是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四是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司法解释怎么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死亡,但由于行为人不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并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后,被害人并未当场死亡,还有救护的可能,因驾驶员逃逸,没能及时得到救助而死。如果当场死亡,即使驾驶员逃逸也不成立“逃逸致人死亡”。如果驾驶员逃逸,但伤者仍得到了及时的救助,即使仍然死亡,驾驶员也不成立“逃逸致人死亡”。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